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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环境监理文件是否需明确卫生防护距离?

2020-07-01 14:24:47

内蒙古环境监理问题:某企业在提交环评文件后,被审批部门要求增加补充卫生防护距离相关内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系列,只有提及到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并无卫生防护距离相关要求。据查,卫生防护距离采用较多的标准有2个,分别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10)和《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其中《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由原卫生部发布,适用于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适用于地方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2项标准均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且环境影响评价系列导则无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审批部门要求在环评文件中补充卫生防护距离内容是否合理?

答复内容:您好!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根据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以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主;内蒙古环境监理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随着环评制度的改革,环评机构职能转变,向环境服务发展,大部分环评机构陆续开展环境服务即环保管家服务。生态环境部出台 《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提出:“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提供包括环境污染问题诊断、污染治理方案编制、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等活动在内的环境综合服务“,为第三方服务公司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为了提高环保管家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明确环保管家职责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模式,指导环保管家开展日常工作,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中心特举办 内蒙古环境监理“生态环境综合服务暨环保管家精讲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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