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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内蒙古环境监理实现“三个优化”执法监管:

2020-07-01 15:00:02

(一)内蒙古环境监理优化现场执法检查。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物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价等级为一二级的,环境信用评价为诚信的企业,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对已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稳定达标、环境信用良好、近一年无环境违法记录的重点监管企业,可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对环境制度体系不健全、群众反映强烈、环境信用不良、近一年有两次及以上违法记录的企业,在移动执法系统中,设置为特殊监管对象,增加现场检查频次。

(二)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突出重点,灵活运用“线上+ 线下”等方式,对企业开展抽查。对污染轻、风险低、守法意识强的企业,主要采取线上监管,着重加强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热点网络等大数据应用,通过即时通讯软件、视频联网等方式开展线上抽查,并做好记录;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点企业、涉重涉危等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企业,采取“科技+ 现场”监管,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无人船巡查等手段开展外围排查,发现异常情况再进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三)优化环境行政处罚。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界限不清的,除可能引发重大环境安全或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外,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措施;对复工复产企业存在手续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以督促整改为主;对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 版)》内蒙古环境监理第七条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一律免予行政处罚;对纳入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豁免环评手续办理的项目,免予建设项目审批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如期缴纳罚款的,可以不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出现环境失信行为的企业,暂不将其列入环境信用不良企业名单;对因受疫情影响严重且符合污染治理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积极对接税务部门,支持企业依法依规申请减免缓缴环境保护税。

三、筑牢环境底线,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对违法排放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行为;利用疫情防控特殊时段,违法排放污染物被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偷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扛起主体责任,抓好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两个正面清单”的贯彻落实。依法依规并坚守原则底线,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建立环评和执法工作推进情况月报告机制,在每月18 日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分别书面报送我厅。同时在官方网站、各类环评管理信息系统中,以显著位置、醒目形式提示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相关举措。本通知实行时间原则上截至2020 年9 月底,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内蒙古环境监理对行之有效、广泛认可的措施,可固化形成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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