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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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环境监理公司关于开展环境监理服务的思考:

2020-10-08 15:50:36

内蒙古环境监理在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环保管理工作的要求是减少行政审批,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建设项目而言,建设单位承担全过程环保主体责任,在组织开展的建设项目环评获得批复后,后续环保“三同时”包括项目的设计、建设、验收等均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自行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和处罚力度,来确保企业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按照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企业应切实担负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项目前期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建成后需开展竣工环保验收,而建设过程中缺少管理咨询环节,“三同时”存在不少问题。

1.工程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未及时组织论证并履行相关环保手续。建设项目环评一般在开工前完成,主要依据可研设计资料,随着建设和设计阶段的深入,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调整设计方案引起的建设内容的变化,如局部的建设内容增加或减少、生产工艺进行了调整、生产规模发生了变化、原辅材料种类发生变化、环保措施发生了变化、排气筒高度发生了变化、轨道线路位置发生偏移等,这些变化相对于原环评及批复,有可能更有利于环保,有可能比原来方案更差,但都需要及时作出分析论证。如果属于引起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增加的重大变更,就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如果不属于重大变更,则需要论证其环境影响,并在验收时一并考虑。

2.设计建设过程没有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出现环保措施漏项、落实不到位或不能落实等问题。

漏项:主要是传统的污染防治设施以外的环保“辅助性”设备设施的建设,如没有按照环评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采样平台和采样口,没有按照环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储存场所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没有按照环评设置符合要求的风险防范措施。

落实不到位:主要是设计建设考虑了,但不能满足环评及批复的严格要求,如围堰的容积不能满足收集大储罐容积的要求、减振降噪措施等级降低或长度减少,不能满足环评要求等,需要进行及时分析论证。

不能落实:内蒙古环境监理主要是环评提出的措施缺乏针对性,照抄照搬其他项目的情形,或为了审批方便提出了过高的不切实际的措施等,导致在实际工程建设中无法执行等情况,需要对替代措施方案进行分析论证。对于漏项的,需要补充设计相应环保措施,对于落实不到位或不能落实的情况,需要论证变化的可行性,避免因环保措施变更不可行引起的返工或整改,造成经济和工程进度的双重损失。

3.建设过程中敏感点发生变化,而设计套用环评阶段提出的环保措施,缺乏针对性。对于施工周期长、以生态影响为主的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出现这种问题的概率较高。由于项目周边规划的实施或拆迁,导致敏感点发生变化,或者因工程变化引起与敏感点的位置关系发生变化,使得原环评中提出的各类环保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降低,有的敏感点实际可能需要设置环保措施而环评中没有要求,有的敏感点可能无需落实环评中提出的措施等。需要根据变化后的敏感点情况重新分析论证环境影响,以提出针对性的措施,达到降低或优化环保投资的目的,减少和避免因对敏感点的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项目竣工运营后引起的公众投诉。

4.施工期未落实环保措施,出现环境污染或施工扰民的现象。有的建设项目在施工期未按环评要求对施工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处理和处置措施,或者落实不到位,可能会出现施工期的环境污染或施工扰民现象。甚至受到环保主管部门的经济处罚。总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现行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均对环保“三同时”进行了规定和要求,建设单位需依照环评及其批复确定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组织实施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验收。目前大多数企业对项目建设前期的环境影响评价以及项目投产后的竣工环保验收较为重视,一般均委托专业环境咨询机构进行,而项目建设过程的环境咨询工作基本处于缺失状态,致使项目建设过程出现环保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当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项目建设过程可能已经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破坏;或者由于项目建设过程没有有效落实环评及其批复要求,导致一些项目建成后达不到环保验收条件,整改付出高昂的成本,有的甚至无法整改,以致项目无法通过环保验收。环境监理可以有效弥补环评审批与竣工环保验收之间的环境管理薄弱环节,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真正实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内蒙古环境监理因此项目建设过程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显得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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