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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重大变动情况:自查发现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2021-02-06 14:55:08

内蒙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手续。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其中我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1.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5.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内蒙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7.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8.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9.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0.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11.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2.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3.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内蒙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内蒙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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