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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加急 | 关于解决煤矿生产能力变化与环保管理要求不一致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2021-09-24 09:02:07

四部委加急 | 关于解决煤矿生产能力变化与环保管理要求不一致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煤矿生产能力变化与环保管理要求不一致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名省级煤矿安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解决《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 〕63号)中提出的相关煤矿项目生产能力与环评文件不一致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煤炭行业健康持续绿色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

环环评( 2020 〕63 号文件印发前,已取得生产能力核定批复和已完成核增所需产能置换方案审核的煤矿,列入历史遗留问题范围,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履行环评等手续。 

二、分类处置办法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按照生产能力超出环评文件的不同幅度,分类进行处置。

(一)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生产能力较环评批复规模未增加的项目和已完成备案的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建设单位尽快完成项目的竣工环保自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二)通过环境影响后评价完善手续。对于单个煤矿核定生产能力较环评批复能力(项目环评)增加幅度在0%(不含)~30% (不含)之间的项目,通过环境影响后评价完善手续,报原审批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进行把关,并加强日常监管。由生态环境部备案的项目委托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一是对于单个煤矿核定生产能力较环评批复能力(项目环评)增加幅度在30%(含)~百分之100 (含)之间的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需完善规划调整和规划环评手续的,由负责编制规划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向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出具承诺函,承诺将该项目纳入矿区规划调整并在限期内完成规划调整和规划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同步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二是对规模增加幅度在百分之100以上,以及从未办理任何环评手续的项目,由负责编制规划或调整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取得规划编制或调整、规划环评等手续后,方可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三是对纳入历史遗留问题范围的煤矿项目,新增规模较环评批复规模小于120 万吨/年(不含)的,其环评文件按现有环评审批权限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新增规模较环评批复规模大于120 万吨/年(含)、小于800万吨/年(不含)的,其环评文件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新增规模较环评批复规模大于800 万吨/年(含)的,其环评文件报生态环境部审批。

(四)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涉及污染物排放量变化的煤矿项目企业,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应依证排污、按证排污。

(五)明确整改期限。考虑到规划编制或调整、规划环评文件和项目环评文件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适当放宽了手续办理期限。一是开展后评价的项目原则上在2021年底前完成。二是同步开展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的项目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完成。三是其他开展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的项目原则上在2023 年底前完成。负责编制规划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完成规划调整和规划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未按时完成的,相关煤矿产能应恢复至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前的环评批复能力。

(六)承担保供稳价责任。对于通过以上政策措施,解决核增产能后生产能力与环评文件不一致历史遗留问题的煤矿,要按不低于产量的80%签订中长期合同,主动承担煤炭保供稳价等社会责任。

三、严把环境准入关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煤矿,在完善环评手续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把环境准入关。一是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涉及煤矿的有序退出、保护生态等管控规则,对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内开采的项目,不得擅自办理手续。二是对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情形,依法查处后,方可办理手续。三是在环评审查、审批和把关过程中,原则上应按照环环评( 2020 〕63 号文中明确的环保要求进行改造,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绿色矿山,优先采用铁路等方式运输煤炭。

四、其他要求

各地方有关部门要指导支持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成立工作专班,压实各方责任、任务分工到人,倒排进度计划,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工作。今后凡是涉及煤矿项目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严格按照环环评〔2020 〕63 号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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