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制定《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新污染物治理是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新污染物治理连续四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等文件也提出了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要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提出了强化环评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要求。 制定《意见》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具体行动举措,明确了重点行业中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严格生态环境准入的有关要求,有助于提高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设单位对新污染物的重视程度,强化新污染物源头防控。 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管控新污染物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问:《意见》适用于哪些建设项目? 答:《意见》重点关注的行业为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六个行业,与《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重点关注的行业一致。 以上六个行业建设项目开展环评工作时,首先要根据项目原辅材料和产品,对可能涉及的新污染物进行识别和梳理。如果不涉及重点关注的新污染物,则无需开展相关工作。如果涉及,则应根据该污染物的具体情况,结合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评价。 需要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新污染物,目前主要指《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明确的14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以及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以及《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中的化学物质。由于其中一些新污染物尚未无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环境监测标准,不具备开展评价的条件,因此我们提出以上述清单中已发布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标准,或具有监测方法标准、污染治理技术的污染物作为关注重点。 答: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项目环评、排污许可以及执法监管等方面全方位落实《意见》要求。 首先,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不予审批的环评项目类别及时纳入到当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增强新污染物源头防控的约束性。后续还要根据国家和地方最新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以及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方法标准、污染治理技术规范等,及时更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要求。 其次,在具体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中,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高度关注项目可能涉及的新污染物,严格审核建设项目原辅材料和产品,对于以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料或产品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对于其他需纳入环评管理的涉新污染物项目,要在审批中严格落实《意见》相关要求。 第三,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各级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许可证中载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新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自行监测要求,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新污染物控制措施要求,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开展执法监管。 第四,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复核时,对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要重点核查《意见》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