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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内蒙古环境监理​需补几块短板?

2020-09-01 14:09:59

内蒙古环境监理环境保护部日前发文终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在当前环保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之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将如何推进成为业界的关注热点。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为了加强办理环评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的环境管理而设立的制度。从一开始就将其作为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强化事中的管控,提升环评的有效性和完善性。自2002年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拉开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帷幕后,环境保护部先后组织两批省级试点,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工作。特别是辽宁、江苏等省出台管理办法,完善配套标准,有的地区甚至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到地方相关法规,对探索和推动环境监理发展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笔者认为,当前,在原有试点政策停止,新的政策措施尚未出台之际,应对环境监理试点工作进行梳理和总结。特别是针对以下几个在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加强认识和分析。

一是法律法规依据不完善。政府部门履行职能,是权责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无论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还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甚至更早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内蒙古环境监理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让环保部门推动环境监理工作开展缺少足够的法律支撑。去年底出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也只是将“施工期环境监理开展情况”作为事中监督管理的一项具体内容,对开展环境监理的法律支撑效力不够。

笔者认为,要深入推进环境监理,就必须从国家层面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要对政府、企业和市场的关系进行定位,对监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环境监理单位的职责进行明确,对环境监理制度的具体实施进行细化。统环境监理的基本要求、内容范围、项目类型、机构设施、制度方法、工作程序等,为建设单位开展环境监理、主管部门检查环境监理工作提供量化依据,内蒙古环境监理确保制度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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