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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环境检测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重点:

2020-12-09 10:59:28

内蒙古环境检测由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市监检测[2018]245号)(以下称“补充要求”)已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有申请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资质认定的机构在今后的评审中要同时满足通用要求和补充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体系文件改版以及管理体系运行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今天就给大家梳理一下补充要求的核心内容。

 一、 关于机构:应建立识别、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相应的措施要在管理体系文件中体现。应做出“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的规定或承诺。

 二、 关于人员: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关键岗位人员: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要满足要求。其中技术负责人需要有5年与生态环境监测相关的工作经历,授权签字人需要具有与授权范围相适应的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监测人员: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知识;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

 三、 关于环境条件:应按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测试或采样的场所环境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环境测试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现场测试或采样场所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四、 关于设备设施:内蒙古环境检测应配齐包括现场测试和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要求。

 五、 关于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应覆盖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全过程。

文件控制:应加强对电子文件的管理。通过资质认定的监测能力相关的外来文件均应受控。

分包事项:不得二次分包。应对分包方承担的相应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或验证。

原始记录: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该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所有监测仪器打印的谱图、数据以及复印件或扫描件应有样品标识、样品测试时间等信息,应有监测人员的签名或等效标识。

方法验证/方法确认:应对监测项目中所申报的所有目标物均进行验证或确认,并根据所申报的监测类别选取一种有检出的实际样品进行测定。非标方法确认应经不少于3名本领域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的高级职称及以上非本机构专家进行审定,同时提供专家个人背景资料和审定意见。

采样/现场测试:采样控制程序应规定在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前,根据任务类型和工作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样品保存:环境样品必须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妥善保存,并保证在规定时效内完成测试。

报告解释:当在监测报告中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时,报告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应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档案保存:将每次监测任务合同(委托书/任务单)、内蒙古环境检测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记录等与监测报告一并归档。如果有与监测任务相关的其他资料,也应同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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