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环评,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可以说,环评文件是生态保护“一关”。然而,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却频频爆出环评文件粗制滥造,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数据显示,2020年年初以来,生态环境部对各地审批过的3.2万份环评文件进行智能校核,对409份环评文件进行重点复核,发现20余份环评文件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经移交查处,50余份环评文件存在一般性质量问题,已予以相应处理处罚。全国累计对733家环评单位和671名环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处罚。2018年12月29日《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取消了环评单位资质限制,不到两年时间,全国从事环评文件编制业务的机构从900多家增长到了眼下的6000多家。取消资质限制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市场竞争更加充分,但同时,部分新进入单位也暴露出能力水平不足,责任心差等问题。
法律不断更新完善2019年生态环境部门配套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强化问责追责。接着,在2020年12月26日,第六十六号主席令公布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二十九条里面新增了环评虚假证明文件的相关规定,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五条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令必行 违法必究环评造假入刑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内蒙古环评2016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九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两者间的区别在于,2016年两高对于环评造假入刑的解释,本质上是将环评报告解释成了证明文件,而修正后的刑法直接规定了环评造假属于虚假证明文件的范畴。后者无需多余的解释。
环评工作中失误导致环评报告出现问题,是否就有可能触犯了刑法?环评造假入刑本质上是为了扼制环评造假行为的发生,但也不免令部分从业人员心生担忧,如果环评工作中出现失误导致环评报告出现问题,是否就有可能触犯了刑法,引发牢狱之灾呢?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也说明是否触犯刑法的依据,首先要看是否属于主观故意行为,如果一份环评报告主管故意造假,资料来源不清晰,胡编乱造,那真的离犯罪坐牢不远了;其次,要看情节是否严重,是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对于普通违法行为,能适用民法、行政法的,绝不可也不会随便动用刑法。刑法主要用来惩治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环评一般情况下达不到这个水平。当然,如果有人因此而怀有侥幸心理,那么想必我国刑法也必然不会让广大人民群众失望。环评文件真实与否,反映的是相关单位的诚信,关系的是绿水青山的保护。这一道关把不住,就会给环境保护埋下隐患,对相关的建设和规划单位来说,其实也增加了纠错成本。建设单位、规划编制单位以及环评单位要以案为鉴,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高度重视并做好环评工作,这既是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对自己负责。内蒙古环评夯实防火墙,防患于未然,希望全社会能共同努力,筑牢守好绿水青山的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