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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环境监测​“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效能:

2020-09-26 09:44:12

内蒙古环境监测改革管理方式:突出管理重点。重点把握选址选线环境论证、环境影响预测和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剥离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等实施并联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科学调整分级分类管理。合理划分审批权限,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审批涉及跨省(区、市)、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省级环保部门应结合垂直管理改革要求和地方承接能力,依法划分行政区域内环评分级审批权限。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名录。对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且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由省级环保部门确定其环评分类,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对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的其他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加强环评信息直报和监督指导。建立全国环评审批信息联网系统。强化环保部门环评管理联动。支持基层提高环评审批和监管能力,及时督促建设单位解决项目建设、运行中出现的环境问题。研究环评信息与建设单位环境信用以及其他企业信用信息连通。

严格项目管理:提升环评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开展省、市、县三级环评工作人员轮训,优先安排西部地区轮训。建立全国性和区域性环评管理研讨平台,定期开展专题性、行业性业务交流。制定环评领域党风廉政责任清单,完善廉洁自律制度,严格执行环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优化环评审批。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省、市三级环评审批原则框架体系。更新和补充项目环评重大变动清单。制定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严格环境准入。在项目环评中建立“三线一单”约束机制,强化准入管理。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强化改善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细化污染物排放方式、浓度和排放量,严格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要求。严格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和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和其他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开展关停、搬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对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致癌、致畸、致突变”化学污染物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企业,研究开展企业关停、搬迁的环境风险评估。

提高公众参与有效性:探索更为有效和可操作的公众参与模式。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明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公参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将公参意见作为完善和强化建设项目环保措施的重要手段。加大惩处公参弄虚作假。建设单位编制公众参与说明,与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公开。内蒙古环境监测落实建设单位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推进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强化建设单位“三同时”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环评宣传和舆论引导。建立反应迅速、组织科学、运转高效的环评媒体沟通和舆情应对机制。推动企业、行业组织落实社会环境责任,加强与社区和公众的良性互动。广泛利用权威媒体和有影响力的新媒体等信息渠道,正面、科学加强舆论引导。发挥专家学者作用,通过既接地气又专业准确的讲解、实验演示、国内外对比等方式,答疑解惑。积极化解环境社会风险。建立政府、部门、企业环境社会风险预防和化解机制。指导地方政府加强舆情研判和处置。环保部门应严格依法环评管理,加大环境违法查处力度。建设单位应畅通环评公众参与渠道,保障公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创新“三同时”管理: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立环评、“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污染物排放控制有关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将企业落实“三同时”作为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前提。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建设期环境监理。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环保部门备案。强化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突出,有重大环境风险或者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重大项目,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落实建设项目后续环境管理。

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及环保层级监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属地管理,加强核设施等特殊领域中央政府直接监管。属地环保部门要按随机抽查制度要求,对“三同时”执行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建设项目运营期环保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罚。严肃查处项目环评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加大监管力度,坚决遏制新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对违法项目严格依法处罚,建立投诉举报的快速响应和公开处理机制。对不符合环境准入要求或已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项目,责令恢复原状。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落实承诺事项。公开曝光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例,内蒙古环境监测配合有关部门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违法违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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